《成都市建筑業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2016-12-29 15:29:14 來源: 點擊:
一、起草背景和依據
我市建筑施工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自《關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業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參加綜合社會保險工作的通知》(成勞社發〔2007〕80號)印發后實施,原建筑行業按項目參保主要涉及“工傷補償、住院醫療報銷和意外傷害補償”三項待遇,社會保險由成都市非城鎮戶籍綜合社會保險管理中心負責經辦。2011年4月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并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成府發〔2011〕5號)實施后,我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并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2012年8月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建委關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業非本市戶籍從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成辦發〔2012〕39號)實施后,市醫保局整體接轉建筑行業接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經辦工作;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由市醫保局依法依規委托商業保險公司經辦;原綜保中心撤銷。2014年7月31日成辦發〔2012〕39號文件到期后,經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建委出臺了《關于成都市建筑業企業非本市戶籍從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試行辦法》(成人社發〔2014〕44號),將于2016年7月31日有效期截止。試行辦法規定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仍然由市醫保局依法委托商業保險公司經辦,并簽訂為期兩年的協議,協議有效期與成人社發〔2014〕44號文件有效期一致。
2014年12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2015年4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安全監管局、省總工會轉發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四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川人社辦發〔2015〕49號)。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保障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依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成都市建筑業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送審稿)》。
二、主要內容
(一)關于參保范圍?!秾嵤┺k法》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建筑施工企業(含工商注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施工企業和外地在蓉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筑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均應按照本辦法實行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同時,規定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建設項目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可參照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二)關于繳費標準和方式。規定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筑施工企業應以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從2016年8月1日起,可優先在項目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籌資原則,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和《關于調整成都市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成人社發〔2015〕27號)精神,按照建筑業(第五類行業)基準費率1.1%和現行運行情況對建筑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費率進行了測算,確定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0.06%一次性收繳工傷保險費,從而確?;鹂沙掷m運行。規定明確按建筑項目參加工傷保險不參加費率浮動調整,其目的是降低建筑施工企業負擔。
(三)關于工傷認定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程序和責任;規定了工傷保險有效期內,凡是施工現場符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從業人員受到事故傷害,經社會保障部門調查核實后,按參保職工處理;規定了用工單位違法轉包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也就是說職工用人單位和職工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四)關于工傷待遇?!秾嵤┺k法》規定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省、市相關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對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建筑業職工,其所在用人單位要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期間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后,依法享受參保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同時,規定了按項目參保的有關工傷保險待遇涉及職工本人工資的,按照職工發生工傷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核定。對于違法轉包導致工傷事故的,由違法轉包單位承擔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責任。
(五)規定了業務經辦及管理?!秾嵤┺k法》規定了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應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施工許可證核發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劃內的建設項目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同時,規定了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并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
(六)明確了部門職責。明確了各部門相應職責,并要求市和區(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建設、財政、安監等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能,對違法施工、非法轉包、違法用工、不參加工傷保險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要求各部門適時召開工作協調會議,共同研究解決有關難點重點問題,合力做好建筑業職工工傷保險權益保障工作。
三、其他事項的相關說明
(一)《實施辦法》規定由市人社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市人社局應及時制定出臺實施細則,主要是針對建筑項目參保的具體辦理程序和建筑實各制管理方面進行具體化,確?!秾嵤┺k法》落到實處。
(二)《實施辦法》取消了原建筑項目住院醫療和意外傷害保險兩項參保和待遇支付。主要原因:一是建筑業職工醫療保險已納入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政策覆蓋范圍;二是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通過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48條關于“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的規定,意外傷害保險屬于商業保險行為,由企業為職工辦理并支付保險費,因此,不宜再將其納入屬于社會保險的工傷保險范疇進行實施。
(三)《實施辦法》從2016年8月1日起實施,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建委《關于印發成都市建筑施工企業非本市戶籍從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成人社發〔2014〕44號)同時廢止,旨在確保新舊政策無縫銜接,使原規定所涉及的職工以及經辦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按原協議規定依法履行職責,確保職工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