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生育保險繳費費率等規定的通知》的政策解
2016-12-29 15:28:14 來源: 點擊:
一、出臺背景
2015年8月17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印發了《關于轉發人社部、財政部〈關于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發〔2015〕38號),對生育保險繳費費率調整提出了具體要求,成都市屬于生育保險繳費費率的調整范圍。同時,成都市現行的生育保險政策已經出臺運行了9年,某些規定已經與當前的生育保險政策和現狀不相適應。為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減輕用人單位負擔,促進勞動者就業穩定,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對我市現行生育保險繳費費率,以及相關政策規定進行調整,并于10月15日印發了《關于調整生育保險繳費費率等規定的通知》(成府函〔2015〕121號)。
二、目的意義
在社?;鹄塾嫿Y余過多的時候適當降低繳費費率,是國家應對當前經濟下行壓力,減輕企業用工負擔的重要舉措,有利于降低企業用工成本,促進經濟良性發展。同時,取消生育保險支付等待期限制,適當提高生育保險支付水平,不僅能夠更好地為生育期間的女職工提供保障,也能夠轉移企業使用女職工的用工風險。這對于避免就業歧視,保護婦女就業具有積極的作用。
三、主要內容
市政府《關于調整生育保險繳費費率等規定的通知》(成府函〔2015〕121號),對現行生育保險政策進行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調整:一是下調了繳費費率,降低了用人單位負擔。生育保險是單位繳費、職工不繳費的社會保險。此次成都市生育保險繳費費率從0.6下調到0.5,直接降低了用人單位的繳費負擔,順應了當前應對經濟下行壓力,為企業減負的大趨勢;二是取消了繳費捆綁,降低了參保人員負擔。此次生育保險調整了個體人員醫療保險與生育保險捆綁征收的繳費政策,沒有生育意愿和不愿意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個體人員可以不再繳納和參加生育保險;三是調整了支付方式,確保生育婦女均享有生育保險待遇。此次生育保險政策改變了以前單位參保人員繳費不滿12個月就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情況,用人單位只要繳納了生育保險費,其女職工或男職工未就業配偶就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其中繳費未滿12個月的,可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繳費滿12個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進行支付。另外,對于有生育意愿的個體人員,此次政策也進行了統籌安排,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可自愿繼續繳費,按原辦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其生育醫療待遇納入基本醫療保險進行保障,保證了生育婦女均能獲得必要的生育保障。